首页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社区党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管理本社区各类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综合档案室。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在离职前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