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利用档案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做好利用效果登记。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归还档案,如发现有短缺、涂改、污损情况,要及时报告并追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