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七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须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定期检修、维护相关设备和传输网络,对可能危及宣传安全的节目信号中断、静止画面等技术故障及时进行处理,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在1小时之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