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六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建设,需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其设备和安装须符合广播电视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