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