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