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