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