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