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