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