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