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