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六章 城市燃气安全 第三十三条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城市燃气安全 第三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