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五章 城市燃气使用 第三十条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城市燃气使用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