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使用规划,正确使用燃气;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

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