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章 城市燃气器具 第二十四条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城市燃气器具 第二十四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