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章 城市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城市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 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用户公布。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