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章 城市燃气经营 第二十条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城市燃气经营 第二十条 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