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