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