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九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