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