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