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