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