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