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