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