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