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 第十七条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相互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宣传、报导、文艺创作、电影电视摄制,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