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 第十六条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