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履约情况及公司治理、信用状况、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等进行检查和分析,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证人的担保能力进行动态监测和重估,有效监控并及时预警贷款风险,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债权安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