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按照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原则与借款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落实以下要求:
借款人应在贷款行开立项目资金监管账户,项目资本金、贷款发放、支付支用、项目收入、贷款偿还,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相关资金等,均应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办理。
借款人应确保项目独立运作、封闭管理,项目间资金不得混同,严禁项目资金挪作他用。
贷款人应强化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项目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项目进入运营期后,贷款人应定期监测项目运营情况,加强对项目经营性收入及其他还款资金来源的归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