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与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相互协调。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