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属于违法建筑的;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属于违法建筑的;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