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