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 第六章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