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