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