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