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