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