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