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七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