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五条 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申请期限; 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受理申请地点; 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