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四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六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