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三十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申请期限;

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受理申请地点;

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