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