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受理登记申请;

权属审核;

公告;

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