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受理登记申请; 权属审核; 公告; 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